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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10-0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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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设立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2项行政许可整合为1项行政许可。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食品安全、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市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酒类批发许可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依法依规参与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依法依规优化产品注册审核和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权限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或备案;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上级布置的食品安全整顿治理任务;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

(三)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及产品标准;依法依规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备案);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承担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五)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依法依规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六)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依法依规推进并贯彻执行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政策。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综合信息管理、统计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依法实施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管理;负责对外工作交流与合作;组织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参与拟定部门基础设施设备配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内部审计及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二)综合应急宣传科。

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法制行政审批科。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和产业发展规划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审批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及上报;牵头组织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验收、认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告,核发行政许可证书、证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建设、审批件档案管理工作。

(四)食品监管一科。

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下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

(五)食品监管二科。

承担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

(六)食品监管三科。

承担全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规范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消费环节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监管一科。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二、三类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的初审工作,对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八)药品监管二科。

承担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承担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中药材专业市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临床机构;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承担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职责;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及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

(十)保化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工作,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规范管理。

(十一)酒类监管科。

承担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酒类产品标准和有关规范制度;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畜禽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无缝对接。

(三)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配合执行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门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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