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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2015-10-09字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5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和资本合作,加强与央企、省属企业对接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市与央企、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区县和市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安全工作;负责文件报告、会议材料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的资产管理、接待联络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法制科(企业改革改组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企业改革和发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信访及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业绩考核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的有关工作;综合研究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办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和协调工作;承办全市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履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与央企、省企对接及资本合作项目的商务谈判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企业、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年检、年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资产状况审定工作。
(六)人事科(党委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及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考察、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承办有关职称评审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四、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系。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发展市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建议,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企业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的有关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监管企业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监管的市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五、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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