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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5-10-09字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商务和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3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商务和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张家界市商务和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商务和粮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商务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和粮食局。
2.将原市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和粮食局。
3.将原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和粮食局。
4.将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酒类批发许可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市商务局承担的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合作、粮食流通、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发展战略及政策。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其他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牵头承担商务领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协助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招商引资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组织实施人员出境就业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归口管理争取境外无偿援助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对外开放口岸的有关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口岸工作,推动建立口岸大通关机制。
(十五)承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在张家界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相关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
(十七)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十八)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二十)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以及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二十二)承担商务和粮食系统的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二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和粮食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保密、接待、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负责信息化建设、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综合分析商务、粮食、口岸运行状况,研究相关领域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法制行政审批科。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政府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
(三)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监测分析工作;负责重要商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管理;监测分析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酒类进行管理;统筹全市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或建议。
(四)市场体系建设科。
拟订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计划和措施;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制订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推进各类商品市场建设;拟订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市场准入程序,引导资金投向流通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承担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流通业发展科(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科)。
拟订推动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的相关工作;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建设中小微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负责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促进品牌建设和绿色流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进出口工作;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会展业行业管理与促进工作。
(六)市场秩序科(粮食监督检查科)。
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牵头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有关工作;推动商务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牵头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指导商务行政执法;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直销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和军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处理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
(七)电子商务科。
统筹跨境和境内电子商务工作,制定电子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八)对外贸易科(加工贸易科)。
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加工贸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进出口商品配额的相关工作;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科技兴贸工作;统筹计划外贸促进活动,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和后期管理工作。
(九)投资管理科。
 组织拟订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指导投资促进活动;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受理、协调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管理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人员出境就业工作,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口岸科。
贯彻执行有关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平台建设,负责协调服务口岸通关工作;衔接口岸运营计划,推进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建设和口岸运行数据综合统计;承担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二)粮食调控和储备科。
 负责拟订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和指导,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监督实施储备粮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建议,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协调在张储备粮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社会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十三)粮食行业发展科。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行业发展及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调查了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指导,指导协调粮食产销合作,承办粮食流通设施重点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全行业质量、质检、计量、市场建设、安全生产和加工业统计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基本建设等工作;负责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商务和粮食发展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和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3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粮食局、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事业机构建制,核销其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三)市商务和粮食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药品流通管理。市商务和粮食局为市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市商务和粮食局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食品安全有关职责。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展会类活动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牵头拟订会展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并指导实施;按归口对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会展活动提出审核意见,按归口负责展会日常管理工作;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展会类活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规范各类活动举办行为。
(五)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调。
  (六)关于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市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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