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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0-09字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4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
3.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
(三)进一步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2.加强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张(回张)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及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综治、督查督办、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牵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等工作。
(二)法制行政审批科。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及其他事项;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
(三)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办法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办法;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科(对外称市公务员局)。
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执行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执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市直单位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负责市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五)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权限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科。
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和中央、省在张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的有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驻张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拟订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承办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初审工作;承办“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的评审上报工作和“湖南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对外称市外国专家局)。
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承办“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有关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参与推荐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及其他有关专家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张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制度。
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申报和市级引进国(境)外智力专项经费的预算、核拨,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全市国(境)外智力引进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境)外高层次、紧缺专家来张工作;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负责与国(境)外专家组织及相关机构建立联系;负责引智成果总结、宣传和推广工作;承担来张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承办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张就业许可的审核工作;承办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才的奖励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友谊奖”“潇湘友谊奖”的表彰奖励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外国专家重大活动;指导国(境)外人员来张就业有关工作;协同公安等部门做好来张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公开招聘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十)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对用人单位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及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实施监督;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建立工资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推荐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改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审批及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和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市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贯彻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医疗生育保险科。
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特殊病种专家评审;指导监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执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组织承办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社保基金监督科(规划财务科)。
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关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监管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六)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绩效考核等工作
(十七)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
    负责拟订或修订全市绩效评估实施意见及配套实施方案;负责拟订被评估单位年度绩效评估指标;牵头组织对被评估单位绩效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评估,提出意见建议;牵头组织年终绩效评估,综合各被评估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提出绩效评估等次和结果运用方案;负责受理对绩效评估工作的投诉,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牵头组织省定绩效评估指标任务分解、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指导区县和市直单位开展绩效评估与管理;承担全市绩效评估与管理信息宣传工作;承担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市重点民生实事任务分解、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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