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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0-0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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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张家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
1.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督管理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张家界市增补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措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贯彻执行保健政策,负责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市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治、信访、督查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牵头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订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三)法制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政府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体制改革科(规划与信息科)。
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
(五)宣传应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地方标准制定、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七)医政医管科(科技教育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保健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及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
(十)中医药管理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院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其服务质量;负责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拟订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保护、挖掘、整理、创新、推广工作。
贯彻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张家界市药品增补目录;拟定并组织实施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首选和检测评估制度。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创建评选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年终考核、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十四)爱国卫生工作科。
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科(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绩效考核等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援外医疗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1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张家界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撤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事业机构建制,核销其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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