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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制度

来源:市信息化办2015-10-09字号:【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地开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该《制度》包括《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市顺利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区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为常设行政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和责任部门
1.本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区县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3.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区县统计局;
4.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责任部门:市、区县财政局;
5.本行政区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重点办、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
6.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7.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责任部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8.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9.本行政区域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10.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责任部门:市、区县应急办、政府办公室;
11.本行政区域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农办、教育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12.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环保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13.本级政府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产易。责任部门:市、区县国资委、经委、房管局;
14.本级政府重要人事任免。责任部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
15.本级政府公务员选拔录用。责任部门:市、区县人事局;
16.向社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17.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市、区县规划局、建设局、城管行政执法局;
1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文化局、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
19.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房管局;
20.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21.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2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三)政府信息的审核和报送
1.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各单位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督促职能科室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职能科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可以与职能科室协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文件签发人确定属性。对一些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咨询确定。
4.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地在张家界政务公开网、张家界公众信息网、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开;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报市、区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3.对市、区县政务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行政机关应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市、区县政务公开办。
4.各行政机关接待场所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5.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制度,在受理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对政府信息查阅、申请人不了解程序、规定的,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见附表)。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
4.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二、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1.新闻发布会;
2.张家界政务公开网;
3.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
4.张家界日报;
5.张家界电视台;
6.各单位公开栏、电子触摸屏;
7.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8.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1.建立健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负总责、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将本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科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科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四)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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