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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市信息化办2015-10-09字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行政机关除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2)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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