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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17-11-13字号:【

点击查看: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中配送是公立医院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今年11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发改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下发《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张卫发 [2017]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中配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及药品采购“两票制”等措施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市2017年度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l.推行医改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总体思路中明确的“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的多种形式。要使国家政策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必然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办法》加以落实。

2.借鉴外地经验的客观需要。此前,株洲市卫生局2014年在株洲市中心医院,长沙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在长沙市三医院进行过试点,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办法》的出台借鉴了外省市成熟经验,推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客观需要。

3. 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的现实要求。据统计,2016年全市1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量仅5.5亿元左右,而药品配送企业达40多家,导致部分急救药、基药、低价药等临床急需药品紧缺且配送不及时,非基药、高价药等盛行且存在无序竞争现象。《办法》的出台,旨在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市、区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方式。

二、此时出台《办法》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为此,我们致力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中配送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办法》作为该体系的统领性、基础性制度,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行为,实施以量换价、带量配送、让利于民,优选药品配送企业,促进良性竞争。

二是《办法》的出台通过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药品管理体制和供应保障机制,挤压药品价格虚高水分,推动“三医联动”改革。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使用范围、遴选原则、工作机制等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三章药品配送企业参选申请及审核,明确了报名条件报名方式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审核等规定。第四章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明确了遴选原则、遴选主体、评分标准、结果公示等要求。第五章采购、配送与回款,明确了药品的采购、药品的配送、回款等要求。第六章责任与义务,分别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配送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第七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概括起来共有四个亮点:

l.明确了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张家界市公立医院改革相关部门职能划分,明确了卫生计生、发展与改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分工和部门协同。

2.严格了遴选标准。为确保遴选优质药品配送企业,在遴选原则上进一步优化,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确定为10家,每家的配送目录药品供应率达98%以上药品配送率应达到95%以上,基本药物、临床急抢救、价格倒挂的药品必须无条件供应。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约定时间及时配送,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3.确保了让利于民。配送企业必须按承诺下浮药品价格让利于民,要求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价格为基数,按每个单品种同一比例下浮

四、《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选择药品配送企业有何具体要求?

药品年采购量500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中标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其中不超过5含5家药品配送企业集中配送,年采购量500万元以下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中标配送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23药品配送企业集中配送。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供应需求和配送企业集中配送原则,将应采购的药品按配送企业数均分采购包分包时,相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督,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代表现场参与,每个包采购总金额、利润占比等适当平衡,供中标配送企业按排名顺序随机抽取。

五、医疗机构及药品配送企业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一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严格的药品采购相关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集中配送;二是要严格按照药品分包目录对配送企业下单,不得擅自从其他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三是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库存药品最多不超3个月用量,过期未用完的药品,需作退货处理;四是要严格执行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网上交易,实施零差率销售;五是严禁在药品采购、使用、销售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配送企业。一是必须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二是必须按医院药品目录(包括品名、规格、剂型、产地、用量)进行配送,不得随意更改目录。三是必须按约定时间及时配送,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四是配送企业必须按承诺下浮药品价格让利于民;必须向配送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质量保证金;五是签约后不能保证正常药品配送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需取消其配送资格,空缺名额在本次遴选中标的企业中按综合评分高低排序依次递补;六是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发改委正式文件作出政策性药品价格调整,配送企业应及时按调价后的实际情况调整配送价格,即按国家或省发改委规定的药品价格上涨、下调幅度同比例调整供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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